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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公积金新政:首付提至三成,非刚需住房贷款受限

焦作日报  2017-12-06 10:00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住建部和省市关于保护刚需、抑制炒房的精神要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非刚需住房贷款叫停、“异地购房贷款政策暂停,将优先满足刚需职工和本地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住建部和省市关于保护刚需、抑制炒房的精神要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我市结合房地产市场现状及缴存职工的使用需求,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业务上作出相应调整措施,新政将于今年12月11日正式实施。

据悉,此次新政调整涉及公积金支取、贷款两方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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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含商品房、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城中村改造房)只允许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人本人及配偶须同时办理提取业务(同适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及支付房屋维修基金提取),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该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属此业务范围。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租房提取

为了进一步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暂停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自住住房的提取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时相关业务再作调整。

销户提取

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一年后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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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本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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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

1. 对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再受理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 暂停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3.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单位原因欠缴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须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齐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须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齐后,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

4. 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至30%;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申请总房款的60%,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申请总房款的70%,同时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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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公平性和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性原则,我市此次新政通过存贷挂钩,在规定的贷款金额以内实现早缴早贷、多缴多贷。

一是根据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3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36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正常汇缴账户余额为准,不含近12个月(含)内一次性补缴金额,非正常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借款人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认定。

二是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计算收入。除单位在基数调整月正常调整之外,如缴存基数在申请贷款前临时调整,则缴存基数仍按原缴存基数认定。

自主缴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银行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认定,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法提供银行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的,按焦作市人均收入认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40%。

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加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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